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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程序与流程

    发表时间:2023-4-17  信息来源:本公司   阅读次数:1328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好处

    1.更好地保障全体业主的重大核心利益,有效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各项重大决议。
    2.对小区的违章搭建、侵占通道、违规饲养动物等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3.对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车位出租收益、维修基金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的组建及运转机制

    1、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

    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街道办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成立后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筹备小组职责: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包括但不限于: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2)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2、业主大会的召开以及议事内容:


    召开: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
    内容:

    1)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

    4)解聘和选聘物业公司;

    5)筹集维修基金;

    6)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业务。


    3、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备案审批流程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业主小组成立:按幢或单元成立,具体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按照制定规则及时召开业主大会
    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建议的职能
    业主委员会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好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履行好业主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使命,真正把全体业主的利益放在首位。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不庇护、不推脱,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反映业主提议、监督小区各项事务,积极配合好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的各项指导工作,服务好小区广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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